“彭宇案”到“于欢案”:法官究竟惩什么恶扬什么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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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州日知 祗舍
于欢案给我们提出了一个现实而又不得不面临的共同问题,就是当你眼见自己母亲被羞辱,你会采取什么行动?
一般而言,三种方式:报警、找亲戚朋友、自卫。
于欢案,我们看到,于欢是在身边人报警,而警察不作为后,被迫采取自卫行动。
这起看似简单的刑事案件,几乎刺痛了每个人的心,因为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类似事件,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妈妈。
如果遇到类似事件,每个人不仅要面对法律的审判,也要经历人伦道德的拷问。
如果法官的判决最终成立,哪意味着以后自己的母亲面临侮辱或生命威胁时,作为子女的只能只能任自己母亲被宰割。
作为儿子,估计没几个人能做到。
当自己的妈妈在自己的面前遭遇那样的羞辱,不止于欢会反抗,估计每一个子女估计都会反抗,因为,这是为人子者份内之事。
而且对方违法犯罪在前,不制止犯罪行为本身就是犯罪,于欢的行为不仅不被判刑,反而应该受到褒扬。
不要说一个儿子看到了母亲受到伤害就要奋起反击,就算是一个陌生人看到别人受到伤害,也会出于恻隐之心,出手相助。
如果按照法官判决,以后人们遇到杀人放火,完全可以坐视不理,任其横行。
善心,是最大的法律。对于法官来说,在于欢案中,究竟惩什么恶扬什么善?这让祗舍想起10多年前,同样引起巨大争议的“彭宇案”。
近年来,“扶不扶老人”的新闻总会上头条,没有监控视频、不事先请好几个路人作证就不敢扶老人,这是为什么?
“老人倒地该不该扶”这个话题自南京“彭宇案”首次闯进舆论场以来,每一次媒体对类似事件的报道,都会挑动公众敏感的道德神经。
“彭宇案”以时隔10多年,大致情况如下:
2006年11月20日早晨,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。
人来人往中,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,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,医药费花了不少。
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。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。
彭宇表示无辜。他说,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,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,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。
“一下车,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,赶忙去扶她了,不一会儿,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,也主动过来扶老太。
老太不停地说谢谢,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。”
但是,接下来,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,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彭宇是“肇事者”。
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,南京是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。
法院认为,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:
1.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
2.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
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。按照公平的原则,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因此,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%,共45876.6元。
做好事,竟然错了!“彭宇案”最后虽然以和解结束,但是,其负面影响到现在都无法消除,面对“扶不扶老人”的问题,估计很多人的答案是否定的。
所以,于欢案的判决,事关重大,是为类似行为在法律上做出判决,而且,判决行为将运影响此后公众的行为。
“彭宇案”消极影响未除,“于欢案”再次袭来。
十几年了,司法部门不仅不引以为戒,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,反而再开恶例,熟可忍,孰不可忍?
古今中外,母爱子、子爱母是共同的,虎毒还不食子。
2013年,美国奥克拉荷马州发生过一起枪击事件。
当时,一名年轻的母亲正在家中照顾着才3个月大的婴儿。
母亲突然听见外面有人在撬她家门试图闯入,她先是把奶瓶插入婴儿口中,然后,赶紧拨打了911紧急呼救电话。
她问话务员:“我手里有两把枪,如果匪徒破门而入,我可不可以向他开枪呢?”
话务员回答:“我不能告诉你可以这么做。但是,你做你该做的,保护你的孩子。”
很快,两名带着猎刀的匪徒破门而入,年轻母亲扣下扳机,将其中一名匪徒当场击毙。
随后到达的警察认定母亲属于正当的自卫行为,地区检察官也没有对她提起任何起诉。
因为,这个母亲只是做了一件对的事情:保护孩子!
正如于欢,也只是做了一件对的事情:保护妈妈!
法律是依顺人性的,通过惩戒恶人彰显人性,而不能让人性受制于法律。
在正当自卫者的眼里,不是没有法律,而是在自己最珍贵的情义面前,连冷冰冰的法律也要让路。
如果把于欢的故事放到任何一个虚构的故事里,于欢完全有可能被肯定,甚至褒扬为一个好孩子。
美国一名大法官说过一句名言:“面对一把举起的刀,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。”
催债人没有举起刀,但他们给于欢、苏银霞带来的精神侮辱,不是更甚于明晃晃的刀吗?
身体伤害总有愈合的一天,但催债人给两母子带来的心理创伤,恐怕一辈子都无法复原!
当外界的救济无从获得,于欢拔刀是保护妈妈的最后手段。
当时,警察留下“讨债可以但别打人”之类的话就走了。
于欢彻底坠入了一个黑暗世界。
所谓黑暗世界,就是只有暴力可以抑制暴力。
于欢看到母亲被辱,自己略作反抗,就被抽打耳光。
这个时候,他只能让自己变成更大的暴力,才能保护母亲。
那一刻,刀就是更大的暴力,他真的有一把刀。
如果没有刀呢?他大约会在精神上彻底崩溃,忍辱含恨苟活。
忍辱含恨,其实是一些人某些时候的生存状态。
所以,作为旁观者,我们乐见有人忍无可忍之后的反抗;
所以,作为人子,很多人为于欢的行为叫好,认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,为民除害。
祗舍的一个朋友是这样回答的:如果如此禽兽辱我父母亲人,且求告无门,我必以加倍之术,诛之灭之。我做我该做的,至于是上天堂,还是下地狱,我都去……
不少网友留言也说,也“只能去杀人了”。
相比这种无奈的表达,多数网友认为,这是一种很容易想象的同理心,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子,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,在目睹母亲被极端方式猥亵侮辱,而警方又没有干预制止就离开时,是什么样的心情?
如果你身处其中,手头碰巧有把水果刀,你会怎么做?
如果判案法官遇到类似事件,你会怎么做?
对一桩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的审判结果,能起到广泛的示范和规范作用。
上世纪80年代,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发生了这样的案件: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。
一名男子路过时候发现了伤者,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,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,于是,报了警后离开。
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,于是,警察成功的抓获了这名男子,并予以起诉。
最后,在经过长达4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,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。
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陈述的: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,对于拯救生命而言,抢劫财务不值一提。
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,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,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,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!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,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!
布鲁塞尔法院的判决一直被世人称道。
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。
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,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,两者之间的关系为:规范作用是手段,社会作用是目的。
面对辱母案,法院在做出终审判决前,一定要考虑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。
“扶不扶老人”的问题困扰人们多年,直到今天,“救不救母亲”的问题又要面对,难道法官只为恶事恶行做注脚吗?这样的法官我们要他做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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